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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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 律師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9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1日執行羈押。再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刑確定,已由檢察官核發指揮書送監執行,並自98年7月16日起解送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且於同日解除本件被告之羈押身分,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失其實益,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