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5號
原 告 邱千凱
被 告 徐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5號
原 告 邱千凱
被 告 徐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