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吳鴻奎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訴外人 趙汝濂 原為伊之職員,被上訴人則為趙汝濂之配偶。趙汝濂前向伊借用坐落台北市○○區○○段4小段134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號之宿舍(下稱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建物於被上訴人占用期間均屬中華民國所有,伊為管理機關。嗣趙汝濂於民國65年6月25日死亡,自斯時起被上訴人即占用系爭建物,然被上訴人至95年9月7日始將系爭建物返還與伊。期間伊曾於92年12月6日派員訪查,始知被上訴人自92年7月起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將系爭建物違法轉租予他人,而訴外人 趙汝廉 退休後,伊為照顧其生活,仍同意其續住至終老,被上訴人於趙汝廉死後繼續占用系爭建物,自屬無權占有,其轉租他人收取租金,謀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自應依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不當利得予伊。為此,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8萬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821元,及自98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之訴訟費用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上開請求部分,上訴人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三、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建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林務局眷舍點交證明、林務局經管宿舍訪查紀錄單、土地建物異動清冊、林務局國有公用房屋清查表、國有公用房屋使用現況略圖、林務局甲式財產卡、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查詢表、房屋稅籍證明書、被上訴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0至36頁),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上訴人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自92年7月起轉租系爭建物,獲致利益37萬元云云,惟查,上訴人提出其於92年12月6日作成之經管宿舍訪查紀錄單(見原審卷第18頁),雖載明受訪人自92年7月起向趙姓屋主承租系爭建物右側房間乙間,每月租金1萬元等意旨,惟該訪查紀錄單內並無受訪人之姓名及簽章,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確將系爭建物轉租他人,且被上訴人曾委任證人丙○○處理系爭土地、建物之管理、使用、移交、點交、款項收取、租約申領、申購作業、切結書、所有權移轉、報稅過戶、移轉過戶及各項協調會議、訴訟案之處理、和解等一切事宜,雖有委任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15頁),惟證人丙○○受任處理之事務並無出租系爭建物乙項,而其僅係受任代為處理點交系爭建物予上訴人之事務,業經證人丙○○、 蔡銘俊 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86頁背面、第87頁),矧上訴人亦未提出如租賃契約或租金匯款單據等,以證明被上訴人確有將系爭建物轉租並於其主張之期間內收取租金37萬元之事實,是上訴人就此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37萬元部分,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均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劉坤典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