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0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國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捌顆(含包裝袋貳只,驗後總淨重共計肆點捌捌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高雄市三多民路」更正為「高雄市三多路」之記載;另第6行:「101年2月9日1時30分許」應更正為:「102年2月9日1時30分許」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楊國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茲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暨其持有毒品時間尚短、重量尚輕,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扣案之錠劑18顆,經送驗後確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成分(其中10粒驗前淨重:2.807公克,驗後淨重:2.729公克;另8粒驗前淨重:2.250公克,驗後淨重:2.151公克,合計驗後淨重共4.880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102年4月15日出具之檢驗報告1紙(報告編號:高市凱醫驗字第23524號)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7573號被告楊國強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國強明知MDMA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102年2月8日20時許,在高雄市三多民路與凱旋路交岔路口之豐田汽車,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肥」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價格,購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8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1年2月9日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經警攔檢時查獲,並當場扣得MDMA共18顆(毛重5.4公克,驗前淨重5.057公克,驗後淨重4.88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案照片4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國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8顆(毛重
5.4公克,驗前淨重5.057公克,驗後淨重4.88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檢察官楊碧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