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 王程新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被上訴人順一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人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魏安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