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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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 王程新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被上訴人順一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人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