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埔里鎮農會 何世鴻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104年2月26日│5,43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