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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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思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思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思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11號、第13號至第14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中附表編號第13號至第14號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判決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12
4號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第12號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
3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4年1月7日出具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第1號、第13號之犯罪日期欄均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實││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審├──┼───────────┼───────────┼───────────┤││判決│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決││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確定│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069號│││附表編號1至11、13至1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中附表編號13至14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7日│102年7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實││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審├──┼───────────┼───────────┼───────────┤││判決│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決││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確定│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069號│││附表編號1至11、13至1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中附表編號13至14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駁回│││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8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實││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審├──┼───────────┼───────────┼───────────┤││判決│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決││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確定│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069號│││附表編號1至11、13至1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中附表編號13至14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駁回│││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2日│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實││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審├──┼───────────┼───────────┼───────────┤││判決│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2年度訴字第650號││決││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確定│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069號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編號1至11、13至1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103年度執字第3069號│││字第650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中附表編號13至14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駁回確定。││││││││││││││└────┴───────────────────────┴───────────┘┌────┬───────────┬───────────┬───────────┐│編號│13│1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1日│102年7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102年度偵字第301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實││││││審├──┼───────────┼───────────┼───────────┤││判決│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決││││││├──┼───────────┼───────────┼───────────┤││確定│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27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838號││││附表編號1至11、13至1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50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中附表編號13至14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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