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書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
1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書德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書德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1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98年9月
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竟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
㈠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101年5月18日某時及翌(19)
日某時,在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以下以改制後之行政區稱之)新中北路之中原大學附近,各竊取 李學森 所有之紅色腳踏車1臺及 黃賽珍 所有之藍色腳踏車1臺;㈡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中原大學
附近,將無人看管而顯屬他人所有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腳踏車予以侵吞入己。
嗣因劉書德於得手後,陸續持往由不知情之 游鎧鍵 所經營,址設○○區○○○路○○○號之1之冠昇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變賣時,為游鎧鍵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再為據報到場之員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書德於本院之自白。
㈡李學森、黃賽珍、 游凱鍵 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自行車防竊刻碼資料查詢、贓物認領保管單、劉書德自行
車竊盜案所竊之自行車一覽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贓物領據、代保管單、查獲照片。
三、核被告劉書德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則均係犯同法第33
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又本案就犯罪事實㈡部分,依卷附照片所示,被告所侵占之腳踏車仍可正常使用,亦可變賣,具有財產上之價值,衡情應非屬毫無價值而經車主拋棄之廢車,稽此雖徵該車係仍屬他人所有之物,然該車究否在原車主持有中為被告所竊,抑或先經他人竊取後再由該他人將之棄置於前揭處所遂頓成無人持有之物,已難審認辨明,職是,事證既屬不明,則基於「罪疑唯輕」原則,當僅能以「離本人持有之物」視之,縱令被告係出於竊盜之故意,惟竊盜之客體係以他人持有之物為限,而客觀上既無從憑認該輛腳踏車仍在他人持有之中,是檢察官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㈡所為應構成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即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犯罪事實㈠部分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及侵占他人脫離持有之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㈠就其所犯2次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此部分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就其所犯5次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此部分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00條、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7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6款、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竊取物品│├──┼───────┼───┼──────────┤│一│101年5月18日│不詳│DALYH牌深藍色腳踏車│││某時│││├──┼───────┼───┼──────────┤│二│101年5月18日│不詳│藍銀色腳踏車│││某時│││├──┼───────┼───┼──────────┤│三│101年5月19日│不詳│GIANT牌灰色腳踏車│││某時│││├──┼───────┼───┼──────────┤│四│101年5月19日│不詳│GIANT牌銀色腳踏車│││某時│││├──┼───────┼───┼──────────┤│五│101年5月19日│不詳│GIANT牌紫紅色腳踏車│││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