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 凌其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漁船安慶豐號船長即 王春南 、 廖運杉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折合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115,456×4.797(民國99年10月18日人民幣賣出匯率)=553,8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