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2號原告 葉健暐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士奇 、 蔣世香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