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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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債權人 劉東昇 債權人 王淑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晉鑑 、 鍾淑玲 、 紀孟娥 、 紀義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權人劉東昇、王淑玲分別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㈡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