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旺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旺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莊旺朝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2年度易字第257號、103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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