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9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55號、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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