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田耀鎮 被告 楊吉運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翌漢
施臻妤 被告黃O龍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O竹
陳O莉被告黃O威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O瑋
黃O紅被告黃O治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O收
邱O玉被告陳O慶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O義
劉O葉被告陳O諭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O燁
陳O麗被告 温覲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五年度訴字第二十五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須經長久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