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被告乙○○
7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40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春賢 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鍾春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係通緝到案,並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應得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提出
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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