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六八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朱志明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擔任原告朱志明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損害賠償事件被告 杜登寶 之駕駛行為過失,致車禍受重傷,現因頭部外傷併腦出血,致中樞神經嚴重障害,無法言語,溝通困難,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為無訴訟能力人,其因杜登寶之過失侵權行為,有對杜登寶及 杜燈發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必要,但因朱志明係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之人,業已成年,並無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聲請人為朱志明之父,爰依民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聲請人為朱志明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六三號民事卷宗審查結果,核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選任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擔任原告朱志明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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