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調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