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 古秀甘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8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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