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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