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吉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以其對原告有不當得利債權而為抵銷之抗辯,並於本件繫屬後,另訴請求原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受理在案,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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