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陳木森 被告 黃文漢 暨其繼承人等被告峨眉鄉農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座落苗栗○○○鎮○○段第79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被告黃文漢暨其繼承人等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前項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之契約。
四、被告峨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及住居所。
五、請原告釋明所謂系爭土地遭被告峨眉鄉農會查封之證明文件,及由何政府單位所查封。
六、被告黃文漢暨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