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 黃雲水 即宏傑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一人 蔡浩適 律師複代理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
苗繼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加盟店每家每季減少訂貨金額新臺幣758,949元之計算方式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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