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09號原告 賴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蒜珠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蒜珠在印尼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蒜珠原為印尼國人民,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雖被告楊蒜珠現在臺設有戶籍即臺南市後壁區嘉田里12鄰上茄苳126號之1,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亦記載被告住在上開戶籍地,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楊蒜珠之入出境紀錄,發現被告楊蒜珠自民國99年5月2日出境後即未再回臺,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100年8月17日移署資處屹字第1000127040號函所檢送之入出國日期紀錄1件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楊蒜珠實際上並未居住在原告起訴狀上所記載被告之住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楊蒜珠,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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