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祥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一00年度易字第四七八號裁定,就被告被訴傷害罪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吉祥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7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就被告被訴傷害罪部分,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嘉芬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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