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26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 林長慶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7月25日18時30分許,前往桃園縣○鎮○○○里○○鄰○○路南勢2段251巷22號甲○○之住處,由林長慶以攀越二樓氣窗之方式進入該住宅後,再將大門打開使乙○○得以進入,2人即在該處竊取甲○○所有之鑽石項鍊、鑽石戒指、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黃金男戒、手提電腦、行動電話、提款卡、印章等物,得手後旋即離去,所得財物則變賣花用。嗣經甲○○報警處理,警方在現場採得指紋經鑑定與乙○○之指紋相符,始查獲之。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認本件被告乙○○所涉前開竊盜案件,與本院95年度易緝字第132號被告乙○○所涉竊盜案件(下稱前案)係相牽連案件,而於96年1月17日追加起訴,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月16日丙○惟昃95偵字第26384號函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載明收文日期可稽,惟前案業於95年12月14日經協商程序終結,且經本院於95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自有未合,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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