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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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振竣被告歐勝嘉被告鄭維彬被告張維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裴振竣、歐勝嘉、鄭維彬、張維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四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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