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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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甲○○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二萬八千三百五十六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一百九十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第二審之判決,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