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原告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法定代理人 孫錦生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被告歐盟航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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