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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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芳珠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側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芳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249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
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惟被告為警於100年2月13日晚間10時11分許,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所購得而扣案之被告以帳號「shineebest_r」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販售之仿冒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側背包1個,係被告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249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仿冒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商標之側背包1個,則係被告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乃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