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 黃建綸 聲請人 洪千懿 聲請人 賴貞羚 聲請人 蘇美鈴 前列黃建綸、洪千懿、賴貞羚、蘇美鈴共同上列聲請人黃建綸等四人因與相對人 駱世祥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建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限期補正「系爭借款若債務人未按月付息,則視為到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