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 陳力獅 被上訴人 張慶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事件已判決確定,業經本院查核無誤,爰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吳芙如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