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債權人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歐晋嘉 即耀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晋嘉即耀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歐晋嘉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債務人現是否尚生存、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認定,難認債權人已表明首揭條文所定之各款事項,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