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信怡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更正為「廢棄物清理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誤載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