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56號抗告人 歐陽裕國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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