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24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林茂榮
鄭志中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原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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