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637號原告 陳碩金 被告 紀建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50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理由
二、本件被告紀建明被訴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