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簡字 恩被 告 張仕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