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吳慈亮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被告 賴志豪莊瑞娟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余朱錫妹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賴志豪即莊瑞娟之承受訴訟人地址「住彰化縣○○○路000巷00號之3」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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