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郭秀鳳 被告 陳嘉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張美眉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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