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8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治嘉選任辯護人康皓智律師
蕭育涵律師被告 詹宗蒞 選任辯護人 劉慕良 律師
洪千惠 律師 陳冠仁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內「附表二」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