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宏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吳羿賢
黃順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尤亮智 律師
章詠昌 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鄧仁廷
鄧居東 劉冠宏 (原名: 劉珈銘劉錦興 卓麗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凃仁智
賴雅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劉泓劭
吳啟仁 蔡存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吳羿賢、黃順莉應 陳明 提起上訴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其餘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併就此表示意見,並指定於110年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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