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家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 尤純平 被上訴人 林尤惠美
尤美淳 尤蕙蘭 尤素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被上訴人 尤素梅
尤曉貞 尤曉霜 尤曉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尤純平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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