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林若瑟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若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林若瑟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三、請查報被繼承人林若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