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六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所起訴據以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業經
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九八O八號卷審閱無訛,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客
觀上所得之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一份,
逾期不繳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