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九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一百八十元,被告應
提出購買停車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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