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九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一百八十元,被告應
提出購買停車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