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埔調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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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調補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送達代收人 林仁頂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之強制調解案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調解之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