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丙○○
口商業廣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0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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