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朴交簡字第七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盧鳳田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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