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56號被告 阮水吉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被告應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辦理:
一、應查報被告任職之嘉陽保全(股)公司之地址,並提出被告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明細。
二、應查報被告出售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3段207巷6弄16號4樓房屋及土地所賣得之價金數額,並提出被告主張該價金非由其一人獨得而係由其他兄弟共同分配之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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