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56號原告 沈秋霜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辦理:
一、應舉證關於被告於民國85年至86年間,所標得之4會互助合會之每期會金數額、明細等詳細資料,並提出該等互助合會死會會款由原告代為繳納之證明。
二、應查報遭被告私自挪貸之保單明細、貸款數額及由原告清償該等貸款之證明。
三、應查報被告所積欠之信用卡帳務、金額及由原告代為清償上開欠款之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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